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拥有“上菱”电梯商标,这个商标是年由慈溪市捷克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年转让给了上海上菱西诺机器有限公司。年上海上菱西诺机器有限公司又把该商标转让给了上海七星服饰有限公司,年转让给了江西上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菱西诺公司与江西上菱公司于年12月1日签订的商标授权使用合同,授权日期为:年12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成立于年,其从年开始对“上菱”商标提出异议,然后在年申请了“上菱”电梯商标,也不知道为啥已经有人注册了“上菱”电梯商标,上海三菱电梯还能申请成功,所以这才给了上海三菱拿回商标的希望和动力,上海三菱主要质疑对方这个“上菱”电梯商标在年9月4日至年9月3日有没有被使用,结果江西上菱电梯在法庭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一审上海三菱败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上海三菱公司的上诉主张主要是质疑江西上菱公司提交的诉争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的真实性,其并未对江西上菱公司提交其他证明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提起上诉。上海三菱公司主张江西上菱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出现“上菱电梯”或类似带有“上菱”字样的标志不是对诉争商标的使用。经二审法院审查,上海三菱公司虽质疑诉争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的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江西上菱公司并非仅提交诉争商标授权使用合同,其还提交了大量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原审法院在综合审查江西上菱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后,认可诉争商标授权使用合同的真实性并无不当,故本案并无对诉争商标授权使用合同进行鉴定的必要,原审法院未对诉争商标授权使用合同进行鉴定亦不构成程序违法。同时,鉴于“上菱”既是江西上菱公司的注册商标,也是江西上菱公司的商号,故无论江西上菱公司使用“上菱电梯”或类似带有“上菱”字样的标志是否构成对其商号的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均已构成对诉争商标的使用。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驳回上海三菱的诉求,维持原判。比较下江西上菱电梯的LOGO和上海三菱电梯的LOGO,可以看到两者差异还是很大的。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众多企业会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尤其是做好全类注册和防御商标的注册!而以上“三菱”和“上菱”电梯的纠纷也体现了商标的重要性!因此,企业还是要做到提前布局,避免引发商标侵权纠纷争议!--------------------------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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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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